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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组织拟定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参与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参与全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协调解决全省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检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2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厅长级高配);正副处长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省经信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

  (三)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省发改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省经信委负责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省发改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将原省建设厅直属的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成建制划转省交通运输厅管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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