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转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原省经委管理的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室内装饰装潢资质管理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八)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行业指导、监督、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