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地方政府内债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和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工作,参与相关对外谈判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拟定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及补充规定,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财产评估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省财政派出的财政监察员办事机构。
(十四)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省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研究财政政策,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政务公开、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督查、保密、信访及政务值班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派驻)机构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培训教育、因公出国等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全省财政系统财政教育工作;管理厅属学校。
(三)综合处。
负责研究财政改革相关政策,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拟定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土地、矿产资源收入等具体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审批全省及省级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负责提出设立政府性基金的初审意见,承担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审核工作;承担彩票市场及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法规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