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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组织实施;拟定本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本省补充目录的价格政策提议。

  (十五)科教处。

  拟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六)干部保健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保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省委保健领导小组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承担省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省内工作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简称省爱卫会)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全省各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承办省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8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一名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省爱卫会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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