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定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处。
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省级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及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参与拟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改革,参与拟定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及项目管理;承担老中医经验和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一)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拟定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卫生监督处。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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