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7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人事处(外事处)。
拟定全省卫生人力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卫生系统管理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定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定全省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建设,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牵头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办厅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
承担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培训演练、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地方病预防控制处)。
拟定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地方病预防控制的相关工作;承担防治爱滋病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