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本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本省补充目录的价格政策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