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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省商务厅承担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入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四)增加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计划,负责省科研开发与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参与编制省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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