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弱化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或强化的职责。
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加强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
1.组织拟定享受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的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
2.组织拟定本省中部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
3.统筹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
4.制定实施促进省内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的发行融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