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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建设项目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开展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核与辐射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核与辐射环境违法案件。

  (十三)环境督察处。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环保系统信访、公众举报工作;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承担行政效能,政务大厅,政务公开等工作。

  (十四)对外合作处。

  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协调管理我省涉外的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协调全省涉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及项目;协调省际间合作和交流事务;负责厅系统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环保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保护(除核与辐射外)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二)水污染防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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