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污染防治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饮用水源地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废物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末位淘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交易和环境统计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调度、监督、审核、考核工作,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生态省建设办公室)。
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编制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并指导市、县两级开展相关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质量评估;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查处生态破坏事件。
(九)科技标准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消费;推动全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与人体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咨询相关工作。
(十)环境监测处。
制定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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