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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与辐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省际间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保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拟定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环保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全省环保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编报政务信息;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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