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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二)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4)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5)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三)办理程序: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第二项第(二)点第4小点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3号)

企业所得税

七、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相关政策规定1.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7大类,具体包括民用机场新建项目、铁路新线建设项目、公路新建项目等18项。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2.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章程;(3)相关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4)第一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说明。(二)办理程序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补充相关政策规定和报备资料。(一)相关政策规定补充如下:1、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2、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二)报备资料改为: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改为: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1-6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备资料7,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86号)

企业所得税

八、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章程;3.相关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4.第一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5.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说明。6.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调整报备资料和办理程序。(一)报备资料改为: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二)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2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20号

 

企业所得税

九、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一)相关政策规定:1.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2.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章程;(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及核算说明。(二)办理程序: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调整报备资料和办理程序。报备资料改为:(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企业所得税

十、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3.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章程;(3)所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情况及抵免说明;(4)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明细账等资料。(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调整报备资料和办理程序。报备资料改为:(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文第六至第十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二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32号)中“5.4.1文书备案类工作规程”办理;省局“大集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资料和办理程序上线后,按“大集中”的程序办理。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二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32号)中“5.4.1文书备案类工作规程”办理;”改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中“4.4.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工作规程”办理。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

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48号

 

营业税

九、我市农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删除第4、5点,补充《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

企业所得税

十、我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办理程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主营业务情况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后,企业可将减免的所得抵减预缴申报表中的“实际利润额”。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免税所得金额。

调整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48号

 

企业所得税

十一、农民工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办理程序:企业提供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在本年度预缴所得税时,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在本年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中的附列资料,并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栏目,同时将企业本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该年度预缴时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调整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391号)

 

4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8〕466号

 

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并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两份文件。

 

2.3.1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在“"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增加“法人”两字;删除“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的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点(一)

 2.3.4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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