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文件附件名称
| 税种(或业务种类)
| 具体文件或条款
| 意见
| 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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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 167号
|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
| 营业税
| 1.运输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 以条例表述为准。改为: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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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1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 以条例表述为准。改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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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26.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也应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将“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及收入明细表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 《关于停止实施1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137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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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着力贯彻实施的22条税收政策》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 “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改为“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
| 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第三点的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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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 “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改为“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
| 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第三点的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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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12.托儿所、幼儿院、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 改为“托儿所、幼儿院、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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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 167号
| 《关于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着力贯彻实施的22条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20.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从搬迁企业规划搬迁第二年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以新文件为准。把“从搬迁企业规划搬迁第二年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一、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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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9〕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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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
| 四、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省级认定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的原件和复印件;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程序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持上述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按新文件作相应修改。改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补充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二)报送的书面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4、“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原件和复印件;5、“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年审证明复印件;6、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三)办理程序。1、享受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2、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2、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2、5,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的可持材料2、3、4、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三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一)、(二)、(三)、(四)、(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自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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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9〕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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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 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相关政策规定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3)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4)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5)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前置办理条件:申请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程序后,再持有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证明;(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4)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被投资企业的章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6)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情况说明。(二)办理程序:已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年的5月底以前,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按新文件表述。改为:(一)相关政策规定: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2、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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