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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220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发布办法(暂行)》(粤地税发[2005]131号)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8]55号)有关规定,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2009年第一批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共5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15日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部分内容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清理日期:2009年9月27日
序号文件名称文 号文件附件名称税种(或业务种类)具体文件或条款清理意见依据和理由
1《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  167号《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城市房地产税19.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所列内容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营业税33.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废止“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已废止。
营业税40.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然失效。政策到期。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45.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予下列税收优惠:(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自然失效。政策到期。
1《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 167号《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城市房地产税50.对投资于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所列内容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  167号《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29 条税收政策》城市房地产税29.从事自主创新、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所列内容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 148号 营业税四、我市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给予营业税减免。(一)相关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免税期内用于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等支出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以该医疗机构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计算;对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的,从2002年11月1日起计算。减免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得高于经核实的支出金额;当年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大于当年医疗服务收入的,其差额可在次年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直至免税优惠期满为止。所列内容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已废止。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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