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委党组成员相互间要开展广泛的谈心活动,以增进沟通,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第八条 委党组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征求的意见建议和上级党组织所指出的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内容,可另写专题材料,交委党组书记或上级党组织。
二、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会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应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委党组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紧扣主题、开门见山;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实事求是,坦诚相见;要防止将民主生活会开成总结、汇报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应先委党组、后个人,先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后党组其他成员,逐个进行。
第十条 委党组成员应正确对待其他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没有特殊原因,委党组成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须提前向委党组书记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应写出书面发言提纲,由委党组其他成员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委党组书记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委党组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三、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委党组要认真分类、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形成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 每次民主生活会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及时通过适当形式向委机关干部群众和派出机构、直管行业协会、直属单位党组织通报,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