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委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甬经中小[2009]215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中小[2008]170号)出台以来我市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以及金融危机发生后对我市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带来的冲击和间接影响,为鼓励担保机构增加经营业务信心,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解释:
一、政策调整部分:
从2009年起,对补助的担保机构对象所具备的原资格条件之(三)修改为:除农业、科技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外,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3倍以上(含3倍)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8000万元及以上。
二、政策解释说明:
1、对补助的担保机构对象所具备的资格条件之(二):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的解释:这一条件应不包括农业和科技信用担保机构。
2、对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当年对单家担保机构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和250万元的解释:指市级财政资金对单家担保机构的补助总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日均担保注册资本的1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财政对南三县(奉化、宁海、象山)、老三区(江东、江北、海曙)单家担保机构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对其它县(市、区)单家担保机构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