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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关于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一期)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的函

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关于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一期)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的函


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报批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一期)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和随文报送的《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一期)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均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初审意见,原则同意你公司在象山县涂茨镇屿岙村围填海造地,形成陆域面积17.65公顷,新建海堤1044.4米。该工程未批先建,必须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整改措施,尽快申请围填海工程验收,经批复后的工程环评报告书可以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的依据。

  二、该工程建设符合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象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调整该地区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当地经济将起到推动作用。项目所在区域为象山港口保护区,本项目建成后不得从事修、拆船业务,项目的实施对海洋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必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几点:

  (一)工程产生的各种固废不得任意海边堆放或抛海处置,不能回收利用的固废应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港池疏浚等过程中产生的疏浚物需要在海区倾倒的,应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报批,倾倒在指定海域。

  (二)海上施工、疏浚等施工船舶应按交通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船舶油污水系统铅封规定。船舶油类污染物须定期排放至海事部门指定的岸上或水上移动接收设施,禁止向沿海海域排放。

  (三)围填施工尽可能避开海洋生物洄游产卵期;严格执行先筑堤再回填土石方的填海施工工艺。尽量缩短施工工期,认真落实工程各阶段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施工期水土流失。

  (四)配备相应的污水收集处理装置,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种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经过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后回用或排放。本项目废水的排放纳入象山产业区设置的集中统一排污口,以减少对象山港水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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