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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关于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的函

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关于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的函


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要求对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的申请》和随文报送的《浙江新乐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均收悉。我局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建设符合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和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及象山港区域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划,对加快发展当地经济将起到推动作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海洋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所在区域为象山港口保护区,本项目建成后不得从事修、拆船业务。该工程未批先建,落实公司环评措施承诺内容。重点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建设产生各种污水不得直接排海,必须按报告书要求设置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通过厂区设置临时排放口(低潮位淹没式)排放或回用。本项目废水的排放最终纳入象山产业区设置的集中统一排污口,以减少对象山港水质的影响。

  (二)施工和运行期间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设置定点堆放场所,严禁海边堆放或抛海处理:危险固废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设置临时堆放仓库并按照协议委托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处理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尽量提高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设置收集点,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和清理。

  (三)施工船舶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海域,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放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船舶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运送至岸上进行统一处理,不得排入海域。

  (四)施工期通过选择合理的施工时间以及施工工艺等尽量减少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附近海域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价。如发现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修复补偿措施。

  三、加强项目营运期的事故防范控制和管理,落实有效的污染事故防范对策措施,配置应急救助设备。一旦发生突发性溢油事故,及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造成海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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