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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省建设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要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乡镇和各行政村,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完成时限,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民参与、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牵头制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以奖促治”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办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抓好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牵头抓好镇(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利部门牵头抓好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河沟池塘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农业部门牵头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农业农村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林业部门牵头抓好村庄绿化、生态公益林和重点防护林建设;宣传、发改、经信、科技、民政、交通运输、卫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管。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村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抓紧编制实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公布农村环境状况。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力量。
  (四)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工商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中央“以奖促治”政策,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整合财政资源,切实加大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生态村镇建设、环境污染重点村庄整治等项目的资金支持。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价格、信贷等经济政策,加大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积极推进农村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
  (五)注重科技支撑。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置、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污染土壤修复、绿化苗木选育等技术的研发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科研成果转化,积极培育农村环保产业。建立完善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推广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工程,加快农村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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