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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继续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建设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到2010年,全省所有中心镇、生态敏感区乡镇和钱塘江流域建制镇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村庄,要通过管网延伸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但经济较发达、布局相对集中的村庄和新建的集中农居点,要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山区、海岛等农村地区,可以采用生物技术、沼气工程等适宜技术进行治理。到2010年,全省5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平原地区加快推广“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或区域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远离县城的平原村庄,可以连片规划建设区域性的垃圾中转或处理设施;偏远山区、海岛等农村地区,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处置模式进行处理。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或封场,禁止农村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简易填埋,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农村生活垃圾焚烧炉。建立健全村庄保洁长效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卫生保洁市场化服务。到2012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
  (五)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生态畜牧业养殖规划,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要求,根据土地消纳能力和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合理控制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沼气化资源循环利用等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积极探索推广清洁养殖和微生物发酵床等新型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场环保执法监管,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大力开展规模以下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积极引导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到2012年,新建或改建畜牧生态养殖小区1200个,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100个,基本完成存栏3万羽以上家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六)积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功能要求,加强水产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合理确定水产养殖的方式、容量和种类。积极实施“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大力推广高效、优质、生态、安全的现代养殖模式。切实加强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严格控制水库、湖泊养殖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围网等水产养殖和珍珠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特种水产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到2012年,完成100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无公害产品达到10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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