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1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大力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等工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农村水环境质量尚未根本改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仍较严重,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亟待进一步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农村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依靠科技,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为目标,以饮用水源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地区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着力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快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