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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外送电预结算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外送电预结算价格的函
(皖价商函〔2009〕171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9年外送电预结算价格的请示》(皖电发展〔2009〕4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我省2009年与上海市签订跨区交易电价0.398元/千瓦时实际情况,并且你公司已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按0.34元/千瓦时预结算,根据原省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局《关于2000年安徽省发电企业外送上网电量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服〔2001〕32号)规定,同意你公司2009年外送电价格按0.34元/千瓦时预结算,最终结算价格根据全年外送电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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