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弘扬传统美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为加快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
《条例》精神,在公安机关明确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见义勇为工作合力。
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监督
《条例》的贯彻实施;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负责对不符合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障、宣传;协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负责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分支机构登记管理;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对见义勇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及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工作。在各市、县(市、区)设立定点医院,实行先抢救、后治疗、再付费原则;配合见义勇为基金会,适当对医疗费采取减、免、缓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为见义勇为人员分别按设区市、省现行招生政策,落实中考、高考加分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
财政部门:负责对见义勇为基金会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
司法部门:负责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负责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或奖品,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减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