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九年八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措施
按照
《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抚恤、救助工作机制,及时安排奖励和保障经费,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保障力度。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烈士抚恤的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的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本系统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有关政策待遇,落实奖励和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大力推进见义勇为基金会建设
重视发挥见义勇为基金会在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依法在财政、税收、资金募集等方面,对基金会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帮助基金会解决实际问题,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法开展见义勇为公益活动。
见义勇为基金会要进一步落实筹款计划,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发动社会各方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基金会的资金筹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内部运作,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加强对外联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拓展救助渠道,使见义勇为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