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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批复
(皖价费〔2009〕216号)
宣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有关政策的请示》(宣价服〔2009〕19号)悉。经商有关部门,现就土地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批复如下:
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个人依法取得的住宅用地(含招拍挂方式),按照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收取初始登记费;个人依法取得的商业、工业用地的,参照企业用地收取初始登记费;个人依法取得的医疗卫生用地,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收取初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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