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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审批制度。以省物价局名义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责成市、县物价局澄清的,市县物价局在澄清发布前应报省物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渠道。澄清价格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省物价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省物价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省物价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省物价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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