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办〔2009〕215号)
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安徽省物价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安徽省物价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是指与省物价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价格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价格信息。
第三条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义务。
省物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省物价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省物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县物价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搜集机制。省物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价格信息,省物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报告省物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影响情况和程度进行评估。需要省物价局澄清的,按照准确价格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省物价局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