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批复
(杭政函〔2009〕200号)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请示》(杭工商注〔200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引领“和谐创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 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对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办理工商登记证。
  (一)以大学生公寓(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大学生公寓所属业主单位或院校申请,由业主单位或院校出具同意作为大学生创业场所使用的相关证明。
  (二)以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作为大学生创业场所使用的相关证明,并由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的房屋使用证明。
  二、上述三类场所内一般仅允许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等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如开办没有实体门店的电子商务类企业,由企业投资人向登记机关书面承诺不影响周围环境和邻居正常生活,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的房屋使用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