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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2009-2011)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全区各市、县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截至2008年底,全区各市及大部分县均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我区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仍有18.7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待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我区廉租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经济基础较好的市县优先组织实施。

  二是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三是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四是地方加大投入,申请中央支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申请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18.76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 2009年,新增解决5.71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房源2.7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96万户。截至2009年底共发放租赁补贴6.16万户。

  2. 2010年,新增解决5.62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房源3.3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27万户。截至2010年底共发放租赁补贴8.43万户。

  3. 2011年,新增解决4.63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房源3.3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26万户。截至2011年底共发放租赁补贴9.69万户。

  三年共筹集廉租住房房源9.4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49万户,截至2011年底共发放租赁补贴9.69万户。到2011年底,全部解决现有18.76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同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

  (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主要是完善、改善功能。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内。租赁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 自治区人民政府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我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购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

  3. 各市县可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城市危旧住宅、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积极推进城市危旧住房、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要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行政府主导、住户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危旧住房、棚户区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新增加的住房主要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台政策鼓励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经济适用房中配建廉租住房。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同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二)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成熟而且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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