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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保留云南省“滇中调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1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九)收回原核定的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9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收回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人员编制40名和领导职数。撤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收回事业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十)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报和审批。

  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

  八、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九、省级、州(市)级机关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基本建设项目核报、审批。

  十、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

  十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十二、内资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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