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省物价局。
(二)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能源局。能源专项规划(电力、煤矿等)按照规定权限由云南省能源局审定。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核准。云南省能源局负责申报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省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四)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协调综合运输计划的实施。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公路、水运行业管理,编制专项规划,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及运营安全管理。
(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战略、政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推进工业物流企业发展。云南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和推进商业物流企业发展。
(六)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执行需要进行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云南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申请。外资并购拟建或在建项目企业,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资并购已在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由云南省商务厅负责核准。
(七)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云南省商务厅在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云南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有关政策。云南省商务厅负责办理对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企业(项目)的核准,并将核准情况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