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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四、加强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

  我区是人口大省,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等基层普查工作人员可以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上临时招聘。所选调和招聘的普查工作人员,要经过各级普查机构专门组织的培训后方能上岗。

  五、切实落实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规定,自治区本级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按预算逐年拨付,各市、县(市、区)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预算,确保到位。由于人口普查具有工作周期长、范围广、任务重、难度大和参与普查人员多等特点,各地在编制、安排经费预算时,要以确保完成普查任务为前提,以兑现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补贴为重点,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提供人口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相关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六、认真把握好政策规定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始终把依法普查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把握好人口普查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人口普查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不得人为干扰普查工作。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属于家庭和个人的单项普查登记资料,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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