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吉建城〔2009〕41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水平,经有关领导和专家讨论,现制定我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吉林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大纲》要求,于2010年底前做好本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
二、城市燃气规划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或报请城市政府从财政专项经费列支。
三、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城市燃气规划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评审,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从2009年10月1日起,未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城市,不得再审批新的燃气工程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各地批准并备案的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审批发放燃气经营许可。
附件:吉林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大纲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大纲
一、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原则
(一)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气源。既要考虑到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应采用合理气源和新工艺、新技术,严禁采用高能耗、低热值、高污染、低效益的供气技术和制气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