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已经达到省厅规范化建设目标或按照市局统一设计图纸新建办公场所的国土资源所,按照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有利管理,方便群众的要求,达到“九有”:有办公室、服务窗口(或服务大厅)、接访室、档案室、会议室(学习阅览室)、值班室、阅档室、职工休息室、职工食堂。
未达到省厅规范化建设目标或未按市局统一设计图纸建设办公场所的国土资源所,参照上述标准建设。
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可以将上述有关“室”合署办公,但必须加挂有关“室”的牌子。室内相关设施配套齐全,配备“七机”:每所至少3至4台计算机(有条件的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一台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
第十九条 每个国土资源所至少配备一部执法用车,辖区面积大的配备两部以上执法用车。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档案管理,2009年全部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局建设“三个文明”、构建“三个和谐”和开展“三项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开展文明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国土资源所、星级国土资源所创建活动,将星级所创建分值纳入对县市区的千分制考核,促进创建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规范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深入开展学习型、和谐型、廉洁型、文明型、服务型“五型”国土资源所建设活动,促进和带动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国土资源所文化建设。以“保护资源、忠于职守、廉洁为民、保障发展”为目标,牢固树立“高点定位,追求卓越”的管理理念、价值理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运用各种形式推进国土文化建设,构建魅力国土;坚持以人为本,构建人文国土;强化服务意识,构建效能国土,树立国土人新形象。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值班考勤、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工作纪律、办事规程、服务承诺、执法监察、责任追究、考核奖惩、来信来访、首接责任制、案件报告、信息交流、阅办单(承办单)等“十七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