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工作。
(九)负责维护本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十)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农村宅基地审批、土地确权发证、土地整治、补偿安置、采矿登记等有关业务事项。
(十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协管员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为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原则上国土资源所辖区内人口10万人以上的配齐8人以上;5万人以上的配齐6至8人;5万人以下的配齐4至6人。
第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好、能力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选调到国土资源所领导岗位,选好配强国土资源所所长。
第十二条 不断加强廉政、行风建设,确保廉洁勤政,高效管理,优质服务,真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务实、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优秀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十三条 结合实际,适时从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到国土资源所,不断优化工作人员年龄、学历、知识结构。
第十四条 实行一职多能、一人多岗制度,定期进行轮岗,在实践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加强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统一制订学习教育培训计划,落实相应措施,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等多形式、多层次培训教育,做到每年轮训一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各项制度规定,教育引导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章 基础建设
第十六条 明确经费来源,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形式,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市局统一设计的图纸新建办公场所;目前条件不具备的,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积极采取改造、改建、购买等方式协调落实办公场所,确保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