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土资源所名称统一为:XX县(市)国土资源局XX所(简称:XX国土资源所);各区(开发区)国土资源所名称统一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XX所(简称:XX国土资源所)。
国土资源所应在办公地点适当位置悬挂规范标准的单位名称牌子,牌子质地为木质,白底黑字,字体为华文中宋,尺寸为长210cm,宽32cm,厚2.7cm。同时悬挂“所长接访日”牌子。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是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妥善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国土资源所紧紧围绕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工作,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与相关单位、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理顺工作关系,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积极倡导设立分局的做法,明确规格,统一编制,整合人员,强化力量,从体制上增强国土资源所的功能。
第九条 国土资源所的职能是:在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在辖区内依法履行土地、矿产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为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五)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保持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的一致。
(六)负责本辖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协调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辖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