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当公正地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工程的资格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二十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一年度申请加入资格单位名录时,按不良记录行为作扣分处理:
(一)在1年内未能提交至少1份排名在前3位的有效标书的;
(二)未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超过合同工期1个月以上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低下的;
(四)工程完工后,因承包的资格单位的原因,未能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决算的;
(五)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擅自变更施工图纸、改变工程用材用料规格,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名录,2年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五)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有安全隐患不整改或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
(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进入名录的。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预审会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和信用不良企业;
(二)属本市国有企业的,由有关部门对法人代表依法进行人事处理;
(三)属外地驻湛企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资格单位被清除出名录后,空出名额可依照当年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