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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预审投标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预审投标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预审投标资格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湛江市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预审投标资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预审投标资格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05〕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等施工工程,省规定的省以上机构统一组织招标的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预审投标资格,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单位预先进行审查,建立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资格单位)名录,以便其直接报名投标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预审投标资格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审会),作为市政府预审投标资格工作机构。

  预审会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监察、检察、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政园林、交通、公路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教育、工商、国资、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代表组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预审投标资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资格单位名录实行分类分组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确定资格单位的类别,根据资格单位的资质等级确定组别。资格单位名录分类分组的具体办法,由预审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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