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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


  1、最终产品的批放行;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4、不合格药品及偏差处理的批准;

  (三)参与或负责下列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1、药品研发和技术改造;

  2、监控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或自检,监管质量控制部门;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关键物料供应商的审计;

  5、关键生产设备的审批;

  6、验证总计划的制定和验证工作;

  7、不良反应报告及产品召回;

  8、用户投诉意见的处理;

  9、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四)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当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期间,受权人应当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按检查组的要求,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

  2、协助驻厂监督小组做好驻厂监督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驻厂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疫苗类、注射剂类以及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的受权人,应当作为驻厂监督小组的成员,参与驻厂监督工作;

  3、每年至少一次向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4、其他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五)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受权人应当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各项工作,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上报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五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受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授权书一式叁份,授权人执有壹份备查,受权人执有壹份备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有壹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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