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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委托双方的职责。受权人直接或以委托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当记录在案。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委托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当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另行确定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受权人制度的情况纳入企业责任制管理和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11月22日实施。

  附件1:
云南省药品质量授权书

  _____ (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________________公司委任____为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授权人根据《云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受权人是药品质量的直接负责人。授权人应当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干扰。

  第二条 受权人应当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三条 受权人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遵守和实施药品质量的法规或技术要求,保障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运作;

  (二)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并行使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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