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

  第五条 担任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7年以上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三)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熟悉和了解企业自有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系本企业的全职员工;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受权人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和实施药品质量的法规或技术要求,保障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运作;

  (二)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并行使决定权:

  1、最终产品的批放行;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4、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及偏差调查报告的批准;

  (三)参与或负责下列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工作或活动:

  1、药品研发和技术改造;

  2、监控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或自检,监管质量控制部门;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物料供应商的审计;

  5、生产设备购入的审批;

  6、验证总计划的制定和验证工作;

  7、不良反应报告及药品召回;

  8、用户投诉意见的处理;

  9、其他对药品质量有影响活动的处理。

  (四)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当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