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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2号)


  《云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已经2009年9月8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2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促进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经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制度。

  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接受企业授予的药品质量管理权力,全面负责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承担药品质量责任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质量受权人的备案工作;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实施本制度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受权人是药品质量的直接负责人。企业应当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干扰。

  企业应当根据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企业内部受权人相关管理制度,受权人在质量管理活动中的独立和主导地位,确保受权人在质量管理活动中能全面履行职责。

  受权人应当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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