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工作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09〕66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
药品管理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521号)精神,现就本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发工作。
二、换证范围
本市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且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三、换证方法
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四、换证要求
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网站名称、机构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性质、网站负责人、地址邮编等许可信息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符;
2、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明文件;
3、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4、配备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人员。
五、换证程序
(一)申报
1、符合换证条件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路局网站(www.sda.gov.cn)在线填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