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2008]831号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训管理办法
3 审验工具准备
专家组审验时需配备皮尺、坡度仪或其他符合规范的电子化测量仪器。
4 项目审验人员要求
每个项目至少有2名专家负责审验,禁止被审验单位的人员参与。
5 场地规模要求
5.1 驾驶训练项目场内道路技术要求
参考车型尺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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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教车型 │ 参考厂牌 │ 车长 │ 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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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客车 │ 捷达 │ 4.39米 │ 2.47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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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中型客车 │ 红桥 │ 6.0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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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大型客车、货车 │ 解放 │ 9.3米 │ 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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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城市公交车 │ 珠江 │ 9.3米 │ 5.0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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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场内道路驾驶长度必须同时满足各车型的九个训练项目的设置要求及项目间安全距离要求。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单向行车道宽不小于3.5米。
5.3 场内场地驾驶教练场面积及场内道路驾驶道路长度及最大允许培训车数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计算标准执行。
5.4 综合训练场场地设施设备
各培训项目标识标线齐全;
项目车道应有分画线;
各培训项目设置项目标示牌;
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场地驾驶训练及场内道路驾驶训练项目应使用硬化地;
综合训练场内应配置停车场并有绿化区。
6 教练车及项目安全距离要求
6.1 教练车技术参数要求
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4.3米,轴距不小于2.3米;
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
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
大型客车和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
在教练车车型的具体选择上,应符合考试车要求,且尽量选用社会大众车型,使教练车接近社会实际驾驶车辆。
6.2 训练项目布局安全距离要求
各道路训练项目采取串列式布局时,安全间距至少大于对应准教车型两倍车身长度,对于百米加减档和限宽门等高速项目适当增加安全距离长度。
各道路训练项目采取并列式布局时,项目车道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0.5米。且车辆转入下一培训项目时应能一次性转入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3 混合训练场项目设置要求
不同培训车型的训练项目布置不允许采取串列式布局;允许不同车型共用以下训练项目设施:
百米加减档;
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斜坡宽度应以最大型车尺寸为标准)。
7 综合训练项目审验
7.1 蝴蝶桩
根据5.2中各类车型参数要求,对应以下图示标准,使用米尺等长度测量工具实际测量项目尺寸并记录。
7.1.1 尺寸标准
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
桩宽: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
路宽:车长的1.5倍;
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车长。
7.1.2 场地驾驶教练场应配置龙门骨架钓竿。
(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图略)
7.1.3 动检要求
为检测项目的实际使用效果和安全性,根据训练车型,使用两辆以上的教练车实施动态检测。要求从起点处起车按箭头所示方向绕桩行驶至终点处停车。
7.2 连续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