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审查和验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为制定行业管理、技术规范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对所提出并签字的技术审验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验事项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四)不得无故不参与市交委邀请参加的活动;
  (五)接受市交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市交委在制定和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指定和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法规制定或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在办理涉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审核或变更相关业务时,应向委科技处申请调用专家;委科技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5名专家自行商定,并负责领导当次审验工作;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具体组织对申请单位资格条件的技术审验工作。

  第十五条 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涉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审核或变更的相关业务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综合性教练场地、教学车辆等的技术条件;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教学场地等技术条件;机动车经营性教练场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变更导致资格条件变更的技术审验。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审核意见由5位专家签名后生效,审核意见原件由区和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留存,作为市、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决策和办理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2年。任期结束时由委科技处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八条 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审验工作的,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科技处。

  第十九条 当有专家退出专家库,使有关专业组专家数量不足,或根据需要新增设专业组时,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工作。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条 市交委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记载专家参与法规制定、技术审验等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由市交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每年至少召开年会一次,研究相关行业发展政策、修订技术审验工作规范和指南(见附件),检查上一年度审验等业务工作落实情况,结合行业发展、修改,完善审验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交委审定批准,由委科技处为其办理退库手续,并书面通知行业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审验专家的基本条件的;
  (二)被通知参加会议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三次不能出席相关会议的;
  (三)违反审验、验收规定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审验专家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训练场技术审验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训练场的建设、使用和技术审验工作,提高场地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最大限度满度建设、训练和安全要求,使得技术审验工作更加程序化、标准化和数量化,特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十区两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综合训练场的建设和技术审验。

  2 主要引用文件
  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JT/T433-200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公安部2004年第71号令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附件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