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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9〕537号)


市运管局、市客管处、维管处,市道路运输协会、出租车协会、驾培协会,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机动车驾驶培训企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结合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组建并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交委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宏观管理处室(市交委科技管理处,以下简称委科技处)承担,并负责监督审验工作。

  第三条 市交委在制定和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启用专家库;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在审核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时应启用专家库,并以专家审核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入库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遴选和组库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具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或企业经营经验;
  (三)了解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主要业务工作;
  (四)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行业法规文件的起草、技术标准的修订和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如下从业经历之一: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管理部门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或法规工作;
  (二)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教练场经营及租赁企业从事管理、技术或教学工作;
  (三)在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或咨询机构从事政策研究和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工作;
  (四)在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及相关研究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教学或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市交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申报表(到市交委网站下载);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专业技术等级证明材料等;
  (三)个人工作简历,学术或专业成就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市交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交委颁发聘书和技术审验专家工作证。
  对于在技术审验工作中特需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市交委批准,可以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内设场地专业组、车辆教具专业组、法规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
  专业组一般设在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设在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并由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负责日常运作。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验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交委或区县交通部门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交委组织的政策、法规草案论证活动;
  (三)有获得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政府文件资料,但应按照规定保守秘密;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五)可以独立为市交委和区县交通部门相关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法律法规起草组织单位或审验组织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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