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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

  (五)具有兽用疫苗管理和犬只免疫管理制度。
  (六)没有被撤销免疫点的记录;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被查处的记录未达到3次或以上。
  动物诊疗行业组织应对相关免疫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五条 符合条件、需要申报作为免疫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疫点申请表,并签定免疫点服务承诺书;
  (二)兽用疫苗管理和免疫工作制度;
  (三)相关设备和配置清单。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免疫点申报材料,应当当场开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动物诊疗机构硬件设备和运行状况的实地考查,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向申报人颁发免疫点匾牌(匾牌编号同《动物诊疗许可证》)和犬只品种挂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免疫点应当在动物诊疗场所的显眼处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免疫点匾牌,张贴犬只品种挂图,公示免疫价格。
  第八条 免疫点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统一印制的免疫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表(下称“免疫档案”),必须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购统一采购的兽用狂犬病疫苗(下称“疫苗”)。免疫证、免疫档案和疫苗的采购、库存、使用必须做好台帐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九条 免疫前,兽医应当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免疫后,兽医应当按下款规定当场填写免疫证,贴上犬只照片,过塑后交犬主,并告知犬主犬只下一免疫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免疫证应当包含犬只的名字、品种、性别、年龄、饲养地址、照片(彩色蓝底头部正面侧身),犬主姓名,免疫日期、兽医签名、兽医联系电话,免疫点公章和免疫证编号等信息,并贴有防伪标志;犬只照片由免疫点现场拍摄;免疫证的编号由动物诊疗许可证编号、年号(免疫当年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免疫注射点流水号(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各部分中间不间断。免疫证项目填写不完整无效。
  免疫点应当做好免疫工作记录,填写免疫档案,并于当天通过互联网将免疫工作信息上传到广州市动物防疫及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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