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的通告
(穗农〔2009〕98号)
为了落实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农业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下称“免疫”)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免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管。
免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没有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广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免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下称“免疫点”)具有资质的兽医,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
第三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广州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下称“免疫证”)。免疫证有效期为一年。免疫证到期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并换领免疫证。
第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报设立为免疫点:
(一)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工作人员具有辨别犬种的能力。
(三)具有以下设备:
1.使用WindowsXP操作系统、Intel或AMD主频1.3G以上CPU、硬盘大于15G的计算机;
2.互联网连接设备和能力;
3.300万像素以上数码照相设备;
4.彩色打印设备;
5.过塑设备。
(四)具有与免疫工作相适应的兽用疫苗保存设备(冷冻为-15℃、冷藏为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