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广州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和服务职能:
(一)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资格证、导游等级证、导游证IC卡等证件,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二)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和日常政策业务培训;
(三)负责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四)受社会导游人员的委托,代办购买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手续;
(五)提供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的中介服务,负责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定聘用合同的见证和备案;
(六)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与旅行社或旅游区(点)就推荐聘用导游事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所推荐聘用导游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凡依法参加全国统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到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持该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登记注册证明书,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应当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和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人员中选用。
第十一条 凡持导游证或导游资格证到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的人员,应当确保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登记注册人员的相关资料,并为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 旅行社需要聘用社会导游人员,可以要求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社会导游人员管理细则》、《服务质量奖惩制度》以及配套的《社会导游人员登记注册申请表》、《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推荐表》、《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等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